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水行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体旅游广电、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