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报省、市(州)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