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