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项目选址调规工作,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规划设置中心城区新建商业开发项目及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四)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管理规范,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快推进有害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建设;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指导农贸市场、餐饮行业、药店、医疗器械销售门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贸物流行业、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财政、教育、工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