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集贸市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