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的规定,依法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沥干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
(五)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收集经营者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