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作用,通过适用村规民约等自治规范,促进村民自治的法治化建设。
村规民约应当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坚持男女平等,弘扬尊老爱幼、尊师重教、扶弱济困、勤俭节约、邻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村规民约可以针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酗酒成瘾、婚恋乱象、失信失德等歪风邪气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吸毒、赌博、走私、“偷引带”、损坏边境安全管控设施、对未成年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履行家庭监护责任不力等行为,制定约束要求。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设置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条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