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侵占防洪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