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采用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模式,用于容纳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两种以上的市政公用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检修维护需要的集约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四)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