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兵役机关负责依法做好兵役登记、通知应征等征兵准备和送兵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方案、开展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文化程度信息核查,指导主管的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兵员预征预储、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因政治原因退回新兵的核查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因身体原因退回新兵的核查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抚安置政策,协助做好新兵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应征公民病史核查等工作;

(八)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保障征兵工作经费;

(九)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开展新兵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