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提供体格检查期间食宿保障等措施,为参加征集活动的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给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被批准服现役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