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规定期限内,新兵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退回新兵情况同步告知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回新兵原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还应当函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

退回的新兵,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自本人提出复学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