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役前教育的应征公民进行综合评估,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替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被举报或者反映存在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替补对象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建立入伍档案,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