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患者进行救治,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

(三)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拒绝签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