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案,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工作。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理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