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或者接受报告后,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存在严重伤害或者致使未成年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制止,采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保护措施,并通知和协助民政部门或者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安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