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教职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阶段特点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泄露其个人以及家庭信息。

对因被欺凌、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或者原班级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调整学校或者班级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