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2 家庭保护Article 13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户外活动给予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溺水、走失、动物伤害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锐器损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