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关联的原则,记录、归集、共享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将民营经济组织列入失信名单时,应当主动告知信用修复程序和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办理信用修复。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强化自身信用管理,完善合规经营制度,自觉守信践诺,管控信用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