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对利用互联网等渠道,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依法追究行为人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索赔投诉,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解,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共享运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