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应当广泛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及其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服务。

发布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同步公布操作指南或者政策解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