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为了推进改革、先行先试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容错处理,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一)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

(三)未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负面社会影响;

(四)决策和实施过程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