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等事项。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通过协议约定多种形式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可以从技术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中取得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