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引导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快速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民营经济组织研制推广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对促进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化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