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银行和担保机构向民营经济组织的合作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比例分担风险。
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在贷款审批条件之外,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