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粮食产能建设,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供求基本平衡、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增强粮食安全协同保障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