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金融、科技等支持政策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