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承储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定期检查粮食管理状况,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二)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建立健全仓储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仓储设施;

(四)执行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保证粮食储备达到收购、销售、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等级;

(五)实行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全过程记录,实现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