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禁止下列妨害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围栏、视频监控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标志标识;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入园;

(三)吸烟、野炊、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四)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传单等;

(六)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岩石上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七)垂钓、游泳、滑冰、攀岩;

(八)破坏文物、遗址、遗迹、纪念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