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景观设施、生态保护设施、应急避难设施、消防设施、军事设施以及《公园设计规范》规定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外,不得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新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现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的,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整治、拆除或者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建(构)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将其用于住宅、宾馆、饭店、养老院、学校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不相适应的用途。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