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0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所称牛河梁遗址,是指位于朝阳市的凌源市、建平县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由大型祭坛、女神庙和积石冢等组成的红山文化遗址。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凌源市、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
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牛河梁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
牛河梁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
朝阳市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朝阳牛河梁遗址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赠资金、捐献文物、投资建设、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坟墓;
(六)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七)放牧、焚烧、堆放垃圾;
(八)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在牛河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文物影响评估。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朝阳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警务室建设。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依法没收与牛河梁遗址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朝阳牛河梁遗址博物馆是牛河梁遗址出土文物的重要接收、收藏单位和展示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收藏、展示牛河梁遗址出土文物,开展学术研究交流、阐释宣传。
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牛河梁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历史价值。
鼓励和支持文物考古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牛河梁遗址研究阐释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遗址价值和内涵。
鼓励利用牛河梁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牛河梁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开展与红山文化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旅游商品研发,在确保牛河梁遗址安全的前提下,推进遗址活化利用与创意设计、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