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采取土地流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措施恢复耕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采取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加强盐碱耕地改造提升。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