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注册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超越其所在单位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执业;
(三)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