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租用、借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