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六)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地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