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