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心理援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区域的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遇到重大及以上洪涝灾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建计划,推进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本省鼓励和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