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产品;
(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城市建成区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