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照明、通风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