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