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