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