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