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放生野生动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外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和宣传。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