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采取巡护、宣传、防护培训等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采取种群调控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