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