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信息和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收容救护条件的动物园、水族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宠物医院等机构对野生动物进行收容救护。

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