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本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本省分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