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共同组建产教联盟、产业学院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平台;
(二)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加强专业建设;
(三)共建技术攻关与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
(四)合作开展学徒制、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实习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
(六)共建职工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基地,联合实施技术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完善产业导师、工匠之师等制度;
(八)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捐赠或者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基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十)联合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国际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