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三)建立与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

(四)支持依法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推进实体化运行;

(五)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六)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宣传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

(七)加强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